寶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體會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重要提示:
1、寶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2年9月1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上刊登了《關于召開201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了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以及需審議的議案;
2、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變更、增加議案的情況;
3、本次股東大會無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召開時間:2012年9月19日(星期三)下午1:00
2、召開地點:杭州余杭區塘棲鎮工業園區內公司行政樓會議室
3、召開方式:現場記名投票表決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董事長朱寶松先生
6、出席本次會議并參加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3名,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數110,250,000股,占公司總股份的73.5%。
7、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公司聘請的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張倩瑜、丁天律師出席并見證了本次會議。
8、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與會股東及股東代理人以現場記名投票方式對所審議案進行表決,并現場宣布表決結果。表決結果如下:
1、關于選舉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本議案采用累積投票制審議表決,會議選舉通過朱寶松、朱麗霞、吳建海、朱根連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1)關于選舉朱寶松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10,250,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審議通過《關于選舉朱寶松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2) 關于選舉朱麗霞女士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10,250,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審議通過《關于選舉朱麗霞女士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3)關于選舉吳建海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10,250,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審議通過《關于選舉吳建海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4)關于選舉朱根連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10,250,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審議通過《關于選舉朱根連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2、關于選舉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的議案
本議案采用累積投票制審議表決,會議選舉通過張金、辛金國、朱杭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1)關于選舉張金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10,250,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審議通過《關于選舉張金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的議案》。
(2) 關于選舉辛金國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10,250,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審議通過《關于選舉辛金國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的議案》。
(3)關于選舉朱杭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10,250,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審議通過《關于選舉朱杭先生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的議案》。
第五屆董事會董事任期三年,自2012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25日。
3、關于選舉第二屆監事會股東代表監事的議案
本議案采用累積投票制審議表決,會議選舉通過陳靜、郭蔚榮為公司第二屆監事會股東代表監事。
(1)關于選舉陳靜女士為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監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10,250,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審議通過《關于選舉陳靜女士為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監事的議案》。
(2)關于選舉郭蔚榮先生為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監事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10,250,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審議通過《關于選舉郭蔚榮先生為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監事的議案》。
第五屆監事會監事任期三年,自2012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25日。
4、關于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年度薪酬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10,250,000股,占出席本次會議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審議通過《關于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年度薪酬的議案》。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張倩瑜、丁天律師出席并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出具了《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于寶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錦天城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表決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所通過的決議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見書全文詳見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告。
四、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201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于寶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寶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