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簽署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于核準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7]667號)核準,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方式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6,232,338股,發行價格為12.74元,募集資金總額79,399,986.12元,扣除相關發行費用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74,654,703.10元。募集資金已于2017年8月23日劃至公司指定賬戶。2017年8月23日,立信會計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資金到賬事項出具了《驗資報告》(信會師報字[2017]ZF10758號),確認募集資金到賬。公司在募集資金到位后,及時完成了開立募集資金專戶及簽訂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等相關工作。詳細情況請查閱巨潮資訊網《關于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公告編號:2017-053)。
二、《首次公開發行募集資金專戶四方監管協議》的簽訂和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的開立情況
為規范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截至2017年12月27日,公司分別與復榆(張家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連同保薦機構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四方監管協議》”)。
銀行賬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所屬項目名稱具體如下:
戶名 | 開戶行名稱 | 賬號 | 專戶余額(元) | 募集資金用途 |
復榆(張家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 | 30300188000174287 | 29,725,611 | 僅用于“復榆(張家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產5,000噸催化劑項目”建設 |
三、《四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
甲方: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復榆(張家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以下簡稱“丙方”)
丁方: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丁方”)
1、乙方已在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戶(以下簡稱“專戶”),該專戶僅用于“復榆(張家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產5,000噸催化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與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和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3、丁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乙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丁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薦工作指引》以及乙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乙方和丙方應當配合丁方的調查與查詢。丁方每半年度對甲方、乙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4、甲方、乙方授權丁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陳敬濤、孔海燕可以隨時到丙方查詢、復印乙方專戶的資料;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丙方查詢乙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丙方查詢乙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丁方。
6、乙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5%的,丙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丁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丁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乙方、丁方出具對賬單或者未向丁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調查專戶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動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四、備查文件
1、《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
特此公告。
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 12 月 28 日